针对轻微失信行为,失信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信用承诺后,失信认定部门可直接给予信用修复。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用网站自行下载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向认定单位出具书面申请表和相关改正行为、责任履行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失信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填写信用修复承诺书。
(三)诚信约谈。失信认定单位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失信企业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告知其失信认定依据及后果,听取其纠正整改情况,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敦促其诚信守法。对约谈对象、方式、内容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四)专题培训。失信认定单位牵头组织或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失信主体可通过现场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进行,累计学习时长达到规定要求并考核合格。
(五)认定修复。失信认定单位收到修复申请和信用修复承诺书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参照附件3),通过市信用平台撤除其失信信息;对不予受理的,失信认定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备案管理。失信认定单位应在每季度末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将本单位本季度开展的诚信约谈情况、专题培训情况及认定修复情况报市信用办进行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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