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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物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2019-12-18

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规则。物业服务企业出现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有围标、串标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及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等情形之一的,作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 C 级(严重失信)。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附件)计算。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评分有效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有效期为 1 年;涉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事项的,有效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得分情况,由省物业信用系统实时生成,分为 AAA 级、AA 级、A 级、B 级、C 级。具体标准如下:信用得分在 85 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 级。信用得分在 80 分(含)至 85 分的,信用等级为:AA 级。信用得分在 70 分(含)至 80 分的,信用等级为:A 级。信用得分在 60 分(含)至 70 分,或在 60 分以下且没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级为:B 级。信用得分在 60 分以下,且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级为:C 级。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未按要求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级为:C 级(缺失)。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 C 级(严重失信):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有围标、串标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及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包括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信用评级结果在省物业信用系统公开,并按规定实现与“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定期通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实施分类监管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招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表彰评选推介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对信用等级 A 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等活动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 C 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开展招标活动的参考;作为审核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参考;作为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考;作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活动的参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而对信用等级为 C 级(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可采取上述措施外,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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