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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盐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4-06

各县市区工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寿光市盐业发展服务中心:

《潍坊市盐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13日


潍坊市盐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盐业市场信用体系,规范盐业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696号令)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潍坊市区域内从事盐业活动盐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盐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企业作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盐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盐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确认和录入工作。

第五条盐业信用评价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信用信息管理、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等内容。

盐业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鼓励修复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盐业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盐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盐业市场秩序,积极拓展业务,诚信经营,积极创优,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职责,受到各级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盐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要求,受到区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为记录,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归集是盐业主管部门采集、整理、记录、维护盐业法人信用信息的活动。

信用信息集包括盐业法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等。

十一法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

十二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等信息。

十三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盐业企业及法人在盐业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盐业主管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登录信用中国(山东潍坊)”,按照《信用信息自主申报》格式,自行申报

第十七条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及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盐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填报《盐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由相对应的业务负责收集,报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未报送和未公布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单位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在公示期内向盐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盐业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二十一条实行信用信息有效期制度,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1年。

第二十二条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从公示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从送达材料载明的日期起开始计算;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有效期从相关材料载明的日期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信用信息随时采集记录,反映企业的即时信用状况。

第四章信用评价方式

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价管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信用周期,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信用中国(山东潍坊)”为支撑,与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联动协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五盐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计算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信用基础分为70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最高为30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盐业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得分最高分(即满分)为30分,其中:

一、共同项

盐业企业严格遵守相关盐业法律法规、文件,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坚守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山东潍坊)”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得15分。

二、工业盐生产企业

(一)工业盐生产企业建立了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10分。

(二)工业盐生产企业无以工业盐冲销食盐市场的行为。得5分。

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

(一)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得3分。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了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5分。

(三)1.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得4分。2.定点批发企业定点批发企业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4分。(注:定点生产企业与定点批发企业分别计算分值)

(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3分。

第二十盐业企业发生不良信用信息,根据本办法进行采集、记录并生成减分。

第二十盐业企业同一优良信用信息、同一不良信用信息只按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计算加、减分,不重复记分。

第二十盐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定为D级。

(一)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性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伪造、变造、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四)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五)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在两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以工业盐冒充食盐冲击食盐市场的;

(七)发生重大及以上食盐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食盐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

三十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优评先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用。

三十一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共分A级、B 级、C 级、D级信用企业,评价等级结果应用有效期为 1 年。

第三十盐业主管部门依据信用等级,对盐业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年度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A级企业,实行以下监管措施

1.降低10%-20%“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2.降低抽查力度,抽查内容减少50%-60%。

(二)年度评价得分在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为B级企业,实行以下监管措施

1.降低5%-10%“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2.降低抽查力度,抽查内容减少30%-50%。

(三)年度评价得分在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企业,实行以下监管措施按照常规比例、频次及内容进行抽查。

(四)年度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企业及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之一定为D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措施

1.全市通报,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抽查比例和频次不设上限;

2.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3.加大抽查力度,抽查内容100%覆盖

第六章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反映盐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市盐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盐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与评优挂钩。

第三十盐业企业认为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向市盐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本办法有效期四年,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26131日

第三十本办法由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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