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信用】讯 执法结果产生的争议通常发生在诸如城管等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依法行政为何难?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推行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就南通二建集团在青岛无证夜间施工被罚款事件而言,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可能还不知道夜间施工存在例外的规定。
就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而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方面“下放”了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例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另一方面,本法又对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进行了限制,例如,法律列举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七个领域。
《行政处罚法》对前述七个领域使用了“等领域”,省级人民政府能否扩大综合执法范围?《行政处罚法》之所以列举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范围,立法目的之一为依法行政的需要,“外行人”执行专业性的法律可能适用法律错误,例如,城管执行《城乡规划法》,不少基层执法人员可能还不知道乡村建设规划的适用范围等。
生态环境可以纳入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并不意味着任何环境可以均可综合行政执法;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是两个相似而不同的概念,环境污染执法专业性较强,不应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南通二建集团无证夜间施工被罚款有各种数据,通常人可能不知道数据的含义,例如,工地夜间施工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不超过55分贝是合法行为。
就南通二建集团无证夜间施工行政处罚而言,其事实根据是施工现场4个测点检测平均值为62.8分贝;其法律根据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以及《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问题是,南通二建集团是否需要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即便办理了施工许可也不得施工作业,但不超过55分贝例外。
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还规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抢修、抢险作业容易理解,问题是,生产工艺上的要求与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有何区别?
必须连续作业,是指昼间作业至夜间作业的连续,例如,《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规定,昼间从六时至二十二时;夜间从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是指生产工艺外的连续作业,例如,为了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作业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建设单位不需要相关证明,更不需要审核批准。结构阶段16号楼筏板混凝土浇筑作业可以评价为生产工艺上的要求,例如,分阶段浇筑楼筏板可能影响主体工程的质量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抢修、抢险的连续夜间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的连续夜间作业和因特殊需要的连续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问题是,建筑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能否予以行政处罚?
在我国,任何法律决定,包括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需要通过三段论(演绎推理)来验证;所谓“三段论”,是指法律人适用法律时,对比法律规则结构“三要素”中的法律要素与具体事件中相对应的客观三要素,从而得出法律决定。
新“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其中,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是指法律规则的溯及力。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其中,不利的法律决定,主要是指人们违反了法律规则中的“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其中,违法后果与“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相对应。
本文以南通二建集团无证夜间施工被罚款为例,通过一个三段论(演绎推理)得出是否可以行政处罚的结论,供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执法人员、审核人员参考: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规则结构的“三要素”(大前提):假定条件为,建筑施工单位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行为模式为,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法律责任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具体事件的客观“三要素”(小前提):假定条件为,南通二建集团建筑企业夜间在青岛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行为模式为,从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的连续作业→法律责任的判断为,法律人需要对比前二个要素得出结论。
行政执法人员处罚南通二建集团建筑企业假定条件符合,而行为模式不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仅处罚违法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行为,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罚款1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从此意义而言,依法行政为何难,不仅存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法律人运用“三段论”推理也相当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