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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宣称“销冠”“举步即达”名校,潍坊两企业被处罚
2022-07-09

7月8日,从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潍坊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重点典型案件。其中,潍坊昌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丘市中城置业有限公司因违规使用广告用语被处罚。

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潍坊昌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售楼处内外三处广告牌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调查,潍坊昌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开始,联系山东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制作广告牌做宣传推广。

潍坊昌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广告牌上带有和使用“销冠”用语,且无住建部门的证明和其他证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潍坊昌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广告监测报告后,发现安丘市中城置业有限公司在兴安路265号靠近银杏小区(兴安路)路东(中城置业•御景尊品)发布的广告画面中有“举步即达”“机关幼儿园/实验小学/东埠中学名校环伺”等字样,涉嫌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

经查,安丘市中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在兴安路与人民路口西南角、永安路与人民路口东北角、建安路与健康路口东北角、新安路与人民路口西北角投放三面翻广告共4面,广告内容有“举步即达”“机关幼儿园/实验小学/东埠中学名校环伺”等字样,广告费用为36000元/年。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行为。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责令安丘市中城置业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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