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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35号文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意见
2019-12-12

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营商环境,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制定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一)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结合《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19〕38号)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权责清单,认真梳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承诺履约情况记入承诺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惩戒。(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的承诺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作为信用信息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应用系统进行失信联合惩戒。(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鼓励市场主体自我信用承诺公示。鼓励市场主体主动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等向社会公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鼓励市场主体积极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评价文件,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愿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公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全面落实信用修复承诺制度。失信市场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应按照规定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开,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强化信用监管数据基础

(五)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要尽快修订编制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明确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各级各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应按照数据清单要求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互联网+监管”平台信息归集共享作用,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牵头,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全面归集和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归集和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地方政府网站或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进一步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信用信息“应归集、尽归集”、“应公开、尽公开”。(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服务功能。以“全量共享、深度加工、动态更新、广泛应用”为目标,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拓展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数据来源,优化数据质量,强化数据应用。探索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合作,依法依规对市场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三、大力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

(八)全面落实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全面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将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尽查”,确保奖惩措施及时到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要尽快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明确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的具体领域、类别、事项。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将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制度体系,科学规范查询行为,方便企业和公众查询。(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我省“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牵头,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十二)加快完善“黑名单”管理办法。省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出台“黑名单”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严禁超越法律法规权限,扩大“黑名单”适用范围。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广泛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应用系统,认真落实国家相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明确需要采取联合奖惩的行为事项以及可采取的联合奖惩措施。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严禁随意增加失信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反馈机制,针对“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或个人的惩戒措施进行评估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严格落实“惩戒到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深化“一窗受理 一次办好”改革的措施》(鲁政办字〔2019〕83号),省有关部门在建立完善“黑名单”管理办法时,要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省有关部门在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黑名单”信息的同时,并推送相关失信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失信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认真落实国家规定及时进行信用修复。一般失信市场主体通过完成失信行为整改、作出信用承诺进行信用修复。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通过完成失信行为整改、作出信用承诺、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于特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逐出市场,不予修复。修复完成后,各级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有关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信用监管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切实承担起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行业特点,抓紧制定出可操作的信用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确保落实到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情况调度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共性难点问题,推动信用监管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制定出台《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应用、信用服务机构监管等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完善信用地方标准,将具备条件的工程标准上升为省级地方标准。研究制定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标准,以标准化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健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信用修复机制。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公益类信用培训,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创造条件。(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有一定基础的市、县(区)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及时总结交流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继续组织开展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县(区)申报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加强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的政策解读、交流培训,积极组织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代章)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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