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科室、单位: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2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鲁市监知保规字〔2021〕5号)、《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潍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市场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守信激励、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坚持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坚持“谁承办、谁管理”的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专有权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我市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二章 失信惩戒
第六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重复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被侵权方相关知识产权,或者假冒方就同一知识产权再次违法。
(二)不依法执行行为。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决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执行;拒绝、阻碍、干扰等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或案件调查;隐藏、转移、销毁等灭失证据给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造成困难。
(三)知识产权代理严重违法行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市场主体因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被省市场监管局从重处罚。
(四)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人因大量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以及专利申请人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既不主动撤回也不积极配合提交申诉材料。
(五)提供虚假文件行为。在申请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各类项目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文件,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严重失信名单列入工作:
1.拟办初审。列入机构按规定提出拟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意见,征得相关业务主管机构同意后,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2.送达告知书。列入机构根据规定,向当事人送达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告知书,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3.异议处理。列入机构应当客观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列入机构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
4.审批决定。列入机构提出列入或者不予列入的办理意见,报局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决定。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分工承办审批事宜;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按规定报经省市场监管部门同意。
5.送达决定书。作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决定后,列入机构将列入行政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信息公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由列入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网站等公示平台对外公示。
第八条 严重失信名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认定依据、有效期等;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除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提高检查频次和比例;
(二)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等各类荣誉项目资格;
(三)取消各级专利奖、专利导航、海外侵权风险防控等各类奖项项目资格;
(四)取消进入市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的备案(注册)资格、专利快速预审及快速维权服务资格;
(五)申请专利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信息逐级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决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认定侵权等其他惩戒措施。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严重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工作:
1.受理。对现场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原列入机构直接办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通过公示系统(山东)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决定的同级信用监管机构负责接收申请信息,信用监管机构接收申请信息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流转至作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决定的原列入机构。原列入机构在接到流转申请信息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核。原列入机构受理后,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移出条件进行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将当事人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原列入机构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后作出是否提前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决定。
4.送达。不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原列入机构将书面意见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信用修复。准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原列入机构提出撤销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作出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满3年的,由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四章 守信激励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行为,可以列为诚实守信行为:
(一)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
(二)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及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等称号;
(三)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规范化电商平台等知识产权保护荣誉称号;
(四)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应给予激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生成诚实守信初步名单,并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诚实守信名单。
第十九条 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各领域信息平台中,已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不得列入诚实守信名单。
第二十条 对列入诚实守信名单的市场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和比例;
(二)在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等各类荣誉项目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三)在专利奖励、专利导航、海外侵权风险防控等各类奖项项目申报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四)在市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备案(注册)中优先审批;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诚实守信名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诚实守信名单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为严重失信名单、存在不当利用诚实守信名单奖励机制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等不良行为;
(三)诚实守信名单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不符合新的认定标准。
第五章 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十二条 按照山东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规定,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A类(信用风险低)、B类(信用风险一般)、C类(信用风险较高)、D类(信用风险高)。
第二十三条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优化A类企业监管:
(一)实行宽松监管,合理降低监管频次,除举报投诉、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主要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三)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除依照《行政处罚法》《不罚清单》等规定处理外,还应对企业加强行政服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B类企业进行监管:
(一)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除依照《行政处罚法》《不罚清单》等规定处理外,还应指导企业作出信用承诺。
第二十五条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强化C类企业监管:
(一)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强化D类企业监管:
(一)实行严格监管,大幅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增加监测次数。
(二)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与省级以上有关政策文件发生冲突的,依省级以上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附件1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附件2: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