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为规范山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下为政策解读:
一 制定背景
近年来,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2019年底,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并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21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通知,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从国家层面为规范保证金制度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省作为劳动力资源大省,农民工总数占全国总量近1/10,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65号文件印发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认真总结吸收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省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实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保监山东监管局、银保监青岛监管局、民航山东监管局、上海铁路监管局等九部门制定了《办法》。
二 决策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 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工资保证金管理流程和市场主体各方责任,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引导有关市场主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四 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对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层级、存储比例、动用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概念、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及管理层级等;第二、三章为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则,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主体、存储方式、存储比例及差异化存储机制等;第四、五章为工资保证金使用方法,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返还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第六章为工资保证金监管办法,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责任,不履行工资保证金存储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其他施行事项。
(一)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概念。
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二)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层级。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管辖权限有争议的,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共同提请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三)明确了工资保证金保函的使用。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函。除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这种形式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用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监管部门不得限制。
(四)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定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区分:
1.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5万元;
4.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视情下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应该由牵头单位开立,成员单位应当与牵头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可分别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
(五)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则。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存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存储凭证上传至省监管平台。
总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六)明确了工资保证金使用方法。
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返还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七)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监管办法。
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责任和不履行工资保证金存储义务的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内存储工资保证金,接受有关部门监管,相应资金除用于清偿对应工程建设项目欠薪外,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一是明确专款专用。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
二是禁止违法动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三是依法存储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不提供、更新保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是部门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建立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确保制度平稳安全运行。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的,要依法追责。
(八)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及其他事项。《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按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的银行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使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银行保函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