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改信用〔2018〕987号
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要求,依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公示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公示网站应立即对已公示的存量数据进行系统梳理,撤下公示期限届满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自2019年1月1日起,处罚机关在报送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明确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等内容。
二、关于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适用范围
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适用范围,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规定的四类重点行为。
三、关于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条件
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主体申请提前撤销“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已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不属于严重失信行为适用范围。
2.失信主体已履行相关处罚责任,主动采取措施整改失信行为,有关处罚机关同意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3.失信主体公开做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同意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公示。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
4.同一失信主体,在1年时间内(截至申请撤销之日)受到行政处罚超过2次的,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能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四、关于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申请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前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
2.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同意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文件。
3.失信主体公开作出的信用承诺(见附件2)。
(二)“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自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并查验平台有关数据。对符合提前撤销公示条件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备案确认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从“信用中国(山东)”网站撤销,转为档案保存。对通过“信用中国(山东)”上报至“信用中国”网站的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撤销。
“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应研究制定提前撤销行政处罚公示的网上申报程序,实现在线提交有关材料。
五、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异议处理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公示网站应对逐级上传数据进行核查,并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核实,分别采取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等措施。同时,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当在收到该告知之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要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要求,制定网站异议处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异议处理工作。
六、关于保障信息安全
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加大对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网站、数据库等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
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18〕419号)同时废止。
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联系电话:0531-86318736、86318737。
附件 1.“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前撤销申请表.doc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