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活动中
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法治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及省和潍坊市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诸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诸办字〔2016〕19号)、诸城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字〔2017〕37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招投标项目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招投标项目中,招标人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人的信用评审事项和相应的评标标准,作为衡量投标企业实力的重要依据之一。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按联合体企业中最低的信用等级认定。
二、采用方式与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以下方式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竞争性磋商;
7.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具体实施办法
1.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2.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招投标项目一律实施信用加分制度。对信用报告等级B级以上的,根据项目特点在评标办法中在0-3分区间予以加分,信用报告等级高的投标企业在定标(中标)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中标候选人排序并列情况下优先考虑确定企业信用报告等级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信用报告的有关规定
1.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采购事宜,应当查询其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采购代理机构。
2.征信机构必须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1号)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已取得备案,并在市信用办备案;评级机构必须提供书面的评级资质证明。所有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内容必须明确查询网址。
3.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若1年内企业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产生,信用报告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信用报告自出具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超过12个月的,视为无效信用报告。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施。
诸城市社会信用 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 诸城市财政局
体系建设办公室 中心诸城分中心
2019年3月6日
附件:5.转发《关于在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活动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的通知.pdf